在2006年时苏富比拍卖兰斯洛特·威廉·赛维特斯的一幅画作前,对其做出如下说明:作品《打牌作弊者》是17世纪卡拉瓦乔相关画作的复制品,原作现存于美国得州沃斯堡市肯贝尔艺术博物馆内。最终,这幅画作以4.2万英镑被丹尼斯·马霍恩买走。恰巧,这位买家不仅是一位收藏家,他还是一位学者,经过长期研究,鉴定这幅画为卡拉瓦乔的真迹,并为其办理了出口许可证,估值在一千万英镑。这样逆转的结果让原卖家赛维特斯彻底大怒了,随后将苏富比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
这样的事情并不止发生了这一次。
在2008年时,一件伊斯兰水晶壶在英国一拍卖行被买家以二十二万英镑的价格买走,但据古董专家鉴定,这只水壶是千年古董,产自11世纪埃及法蒂玛王朝(公元909年-1171年)时期,实际价值高达2000万英镑。当时这件拍品的原收藏者追悔莫及,准备起诉拍卖行,认为前后价格的天壤之别是因拍卖行误将水壶标识为19世纪法国酒器而造成的。
拍卖行将真迹当成赝品卖容易吃不了兜着走,将赝品当成真迹出售摊上的事更是数不胜数。据了解,这些纠纷大多以原告败诉而收场。通常情况下,拍卖行不被认为需要有承担鉴定之责。据拍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双舟说:“就我国而言,没有法律将“鉴定真伪”明确规定为拍卖行的义务。所以拍卖行有声明“不保真”的权利。
那么,拍卖行究竟该不该承担鉴定之责呢?一位拍卖行工作人员是这样说的:“鉴定有很多主观判断的成分在里面,难免存在差错。拍卖行只是一个交易的平台,为鉴定的失误而“承担后果”超出了我们的能力范围。而且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是很正常的,有许多艺术品的鉴定,成百上千了都没有结论,让拍卖行承担鉴定之责确属苛求,但拍卖行应该有义务向竞买人尽可能真实、全面地披露拍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