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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该不该鉴定拍品的真伪?

来源:景德镇市传统粉彩瓷研究院 时间:2015-01-26 编辑:张烁 点击:2125

2006年时苏富比拍卖兰斯洛特·威廉·赛维特斯的一幅画作前对其做出如下说明:作品《打牌作弊者》是17世纪卡拉瓦乔相关画作的复制品,原作现存于美国得州沃斯堡市肯贝尔艺术博物馆内。最终,这幅画作以4.2万英镑被丹尼斯·马霍恩买走。恰巧,这位买家不仅是一位收藏,他还是一位学者,经过长期研究,鉴定这幅画为卡拉瓦乔的真迹,并为其办理了出口许可证,估值在一千万英镑。这样逆转的结果原卖家赛维特斯彻底大怒了随后将苏富比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

这样的事情并不止发生了这一次

2008年,一伊斯兰水晶壶在英国拍卖行被买家以二十二万英镑的价格买走,但古董专家鉴定这只水壶是千年古董,产自11世纪埃及法蒂玛王朝(公元909年-1171年)时期,实际价值高达2000万英镑。当时这件拍品的原收藏者追悔莫及,准备起诉拍卖行,认为前后价格的天壤之别是因拍卖行误将水壶标识为19世纪法国酒器而造成的。

拍卖行将真迹当成赝品卖容易吃不了兜着走,将赝品当成真迹出售摊上的事更是数不胜数。据了解,这些纠纷大多以原告败诉而收场。通常情况下,拍卖行不被认为需要承担鉴定之责。拍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双舟说:“就我国而言,没有法律将“鉴定真伪”明确规定为拍卖行的义务。所以拍卖行有声明“不保真”的权利。

那么,拍卖行究竟该不该承担鉴定之责呢?一位拍卖行工作人员是这样说的:“鉴定有很多主观判断的成分在里面,难免存在差错。拍卖行只是一个交易的平台,为鉴定的失误而“承担后果”超出了我们的能力范围。而且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很正常有许多艺术品的鉴定,成百上千了都没有结论,让拍卖行承担鉴定之责确属苛求,但拍卖行应该有义务向竞买人尽可能真实、全面地披露拍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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